| 索引號: | 001-2024-00000964 | 發布機構: | 民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3-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民政辦〔2023〕29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民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穩步推進我縣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經縣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安排,加快構建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摸排認定低收入人口,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機制,織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
二、全面開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認定
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通過自主申報、入戶走訪、基層上報、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摸底排查,重點摸排脫貧戶、近年來申請低保審核確認未通過和動態管理退出的低保對象、殘疾人家庭、無勞動力或弱勞動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難事項或者意外事故的家庭等,采集相關信息,做到標準銜接、數據一致。對現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不再重復排查認定,直接納入我縣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
(一)低收入人口范圍。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家庭或個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符合“單人保”條件的重病重殘人員等。
2.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1.5倍之間且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口,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中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
4.支出型困難人口。因疾病、受災、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剛性支出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口,對象包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以及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中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圍的突發嚴重困難戶。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
5.其他低收入人口。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人員。
(二)認定機制。縣政府統籌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鄉鎮(街道)受縣政府委托,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受理、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委會負責協助發現困難群眾、主動告知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等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應當自認定之日起進行年度復核和定期核查,視家庭困難狀況變化情況予以動態調整。依法對紙質、電子材料進行歸檔,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的認定,分別按照《商丘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和《商丘市支出型困難人口認定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不予認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3.在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審核、確認工作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其申請的社會救助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或支出型困難人口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經申請人同意后于3個工作日內予以認定。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機制
(一)完善動態監測平臺。各級民政部門要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覆蓋全縣、統籌城鄉、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定期更新的動態監測機制。鄉鎮(街道)要采取“大數據+鐵腳板”等多種方式,全面開展我縣低收入人口的排查認定,將審核確認的低保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等信息及時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做到應錄盡錄,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重點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
(二)創新動態監測方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可采取日常走訪、隨機調查、信息比對等方法,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報告并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鄉鎮(街道)要建立主動發現機制,組織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干部、網格員等定期不定期對困難群眾開展入戶走訪,及時掌握家庭狀況變化情況;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社會力量開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況隨訪,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對低收入人口進行抽查,了解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情況;醫保、教育、人社、公安、殘聯等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構建多維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體系。
(三)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對已經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現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合理設置完善低收入人口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密切關注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按照預警級別和入戶時限,由鄉鎮(街道)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核查情況,告知其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協助其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民政部門要根據低收入人口的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相關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提供專項社會救助或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發現救助情形特殊的,可適時啟動我縣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核實后依法終止相應救助。
四、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滿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根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情況,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救 助程序,按照家庭困難類型依法提供常態化救助幫扶,不斷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一)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予以豁免,符合低保條件的按“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
(二)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低收入人口出現急危重傷病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2.教育救助。對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照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助學貸款、減免相關費用、給予生活補助等方式實施救助。
3.住房救助。對符合我縣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以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及時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4.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按照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并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就業幫扶、車間吸納、以工代賑、技能培訓等方式,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開發公益性崗位進行安置。
5.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在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中給予重點救助。同時,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核對并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與司法部門共同推進法律援助減證便民工作。對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區矯正對象等涉法涉訴困難群體,給予重點關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幫扶政策。
(三)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議、“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時效性。全面落實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發揮縣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遭遇的各類急難愁盼問題。
(四)服務類社會救助。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保障困難群眾自身發展需要。
(五)慈善幫扶。加強慈善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積極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設立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大力支持引導相關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將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慈善幫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六)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殯葬費用減免、取暖補貼等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鄉鎮(街道)作為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負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發起核對、審核確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強化部門協同。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并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逐步實現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有效銜接;財政部門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教育體育、人社、住建、衛健、應急、醫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工會要組織開展城鎮困難職工脫困解困工作和送溫暖等活動;殘聯要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要匯集共享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政務信息,支持社會救助資源庫建設完善。相關部門實施救助幫扶后,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反饋救助幫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工作。
(三)減輕基層負擔。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作和政策銜接,用好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復填表報數采集信息,防止層層加碼。鄉鎮(街道)負責指導各行政村(社區)組織村級調查員、網格員等基層力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走訪篩查。對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民政部門不再重復排查,做到對象互認、數據互通。
(四)加強宣傳培訓。縣、鄉兩級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各類信息公開欄等載體,向社會廣泛宣傳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等政策,傳達黨對困難群眾的關心和關懷;要加強對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政策培訓,提升基層人員經辦能力,提高救助時效。
(五)加強監督考核。縣政府要將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成效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范圍。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舉報監督電話等相關事項。要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確保社會救助家庭如實申報,加大對騙取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非法獲取的物資、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