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1622 | 發布機構: | 縣政府辦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3-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民政辦〔2023〕7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民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民權縣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民權縣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縣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民權縣房屋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屋的多樣化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民權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已簽訂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的,適用房票安置。
第二條 房票與房票安置
1.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式樣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定。
2.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產權調換的政策,將計劃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含住宅與非住宅)的一種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視同放棄被征收時房屋產權置換。
3.房票結算遵循自愿原則,被征收人選擇房票結算的,可享受民權縣《民權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政〔2022〕7號)優惠政策。
第三條 票面金額構成和權益計算
1.本辦法頒布前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額由應安置面積價款組成。
2.本辦法頒布后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額由應安置面積價款、臨時安置補助費、獎金、搬遷費、原房屋裝修補償費及附屬物補償費等組成。
3.2022年1月1日以后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應安置面積按2400元/㎡進行計算。
4.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按安置面積2400元/㎡的基礎上獎勵200元/㎡計算。
5.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按安置面積2400元/㎡的基礎上獎勵400元/㎡計算。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按安置面積2400元/㎡的基礎上獎勵500元/㎡計算。
7.2017年12月31日以前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按安置面積2400元/㎡的基礎上獎勵600元/㎡計算。
第四條 房票的核發、使用規則
1.房票核發流程:
(1)被征收人書面形式向征收人提出房票安置申請。
(2)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房票安置協議書,并簽署和確認房票文本。
(3)被征收人在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選擇房源,憑房票票面金額折抵購房款后,按相關程序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4)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
2.房票使用規則:
(1)房票持有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票不得抵押、質押。
(2)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8個月,被征收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視同自行放棄房票安置,按照原安置補償協議面積每平方米2100元/㎡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應的政策。
(3)使用房票購房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額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五條 房源籌措
1.所有在民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售房手續齊全的均需參與房票安置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簽訂的協議另行制訂。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1)現房或已辦理預(銷)售許可證的期房;(2)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時、準確。
2.申報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應持《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購房優惠承諾及相關樓盤資料,向縣房屋征收部門申請。經審核合格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公示,簽訂房票安置意向書。未經公示的房地產企業自行銷售的房屋,不得參與房票結算。
3.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應在售樓部現場公示樓盤及價格信息,征收部門在征收現場公示所有企業的樓盤及價格信息,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第六條 監督管理
1.縣房屋征收部門統籌負責房票安置的全面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房票安置的監管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房票安置資金保障和監管工作。
2.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的,由紀委監委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嚴格按照承諾公示的優惠幅度與房票持有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弄虛作假、哄抬房價、提供不實信息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終止其參與房票安置工作資格,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縣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上述違規企業記入不良誠信記錄,涉及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條 其他
1.實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2.本辦法施行前已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
4.本辦法由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