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2023-00001624 | 發布機構: | 民權縣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23-06-1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民政〔2023〕5 號 | 所屬主題: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民權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民權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民權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政府性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河 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 財政廳關于做好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氣供電供暖行業收費有關 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1)130 號)及《商丘市城市基 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商政〔2021〕12 號)等有關 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 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條 凡在民權縣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 地下部分)的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按建設項目的建筑 面積計征,統籌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一)縣城規劃區內地上部分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70元,地下部分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35元。地上部分具體分類征收標 準如下:1.用于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每平方米31元;2.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24元;3.用于城市供氣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11元;4.用于供水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4 元。
(二)鎮規劃區、鄉(村)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地上部分征 收標準為每平方米45元,地下部分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23元。地上部分具體分類征收標準如下:1.用于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 施建設每平方米21元;2.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15元;3.用于城市供氣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6.5元;4.用于供水配套設施建設每平方米2.5元。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規劃用 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后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
違法建設項目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后予以保留的,按現 行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縣財政局委托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縣自然資源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 收實施單位,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減免等工作。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 府性基金預算,繳入縣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 專用,不得隨意減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條 各類應征建設項目在首次驗核放線結果前,按規定 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供水、供氣、供暖公司憑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繳納 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據或減免證明辦理入網手續。對未繳、少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得辦理入網手續。執行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政策之前的建設項目,按水、氣、暖分類征收標準補 繳后,再辦理入網手續。
第九條 工業項目用于生產經營的廠房、倉儲用房等城市基 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筑面積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8元,辦公及生 活服務設施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規定正常收取。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十條 落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優惠政策,凡屬國家、省人民政府有明確減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 戶區改造安置房、舊住宅區整治等)的住宅類建設項目,按國家 規定實行免繳。
(二)教育、養老和醫療機構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有關 規定執行。
(三)其他沒有國家、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征收單位一 律不得減免。
第十一條 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 設項目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減免申 請,經縣自然資源局按規定審核后,報分管副縣長審批辦理。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由縣 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橋涵、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暖熱源點、供暖主管網、供暖中繼泵站、燃氣氣源工程及儲氣站、供氣主管網、供氣調壓站、供 水主管網等設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項目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維 及城市規劃修編。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供暖、供氣、供水等工 程建設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政府領導同意后,縣財 政局將資金撥付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按規定使用。使用城市基 礎設施配套費形成的資產按有關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單位向縣自然資源局實際繳納的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入建設項目造價。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 售價格,開發企業及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房價外收取基礎設施 配套費。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征收范圍、標準、程序等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嚴格 按規定征收,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或縮小收費范 圍,并對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少繳或漏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依法追繳。
對于違反本辦法,擅自批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除追繳應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 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 員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 費規定的范圍和用途使用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并對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供水、供氣、供暖公司加強監督檢查,嚴禁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縣財政、審計、發改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 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 規章制度,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時足額征收、規范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執行之前,仍 按《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民權縣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 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政〔2020〕6 號)執行。本辦法執行后,民政〔2020〕6 號文件廢止。上級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對本辦法執行之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業項目,按本辦法執行,其他項 目按辦證時的征收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