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5040200000554 | 發布機構: | |
| 生效日期: | 2025-04-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政策解讀 |
【部門解讀】《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政策解讀
近日,我縣印發了《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解決土地類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為幫助公眾更好理解該文件內容,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交易活動日益頻繁。根據調取我縣城鎮地籍調查數據顯示多年來我縣城鎮規劃區內個人獨院住宅、臨街商業用地已辦理劃撥手續和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用地戶共計約20000余戶,絕大數群眾為了舊房翻蓋,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抵押等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改變土地性質,但是因過去土地管理制度在不同時期的變化、導致無法補交出讓金改變土地性質。這些歷史遺留問題不解決,導致不能依法開展不動產轉移、抵押登記等業務。為切實解決群眾房屋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2024年12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下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抓好別墅類、底層高檔商品住宅違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私搭亂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53號文件)明確指出了各地可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規則》《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標準和文件,制定出臺辦理相關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和國有土地出讓金補繳登手續政策,及時疏導群眾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
二、本次制定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抓好別墅類、底層高檔商品住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四大亂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53號)《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參照《河南省自然資源廳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豫自然資發〔2021〕34號),《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國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房等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商政〔2023〕17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
三、文件起草過程
(一)2024年6月10日,由民權縣自然資源局起草《意見》第一次征求縣紀委、縣司法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民權縣稅務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縣綠洲街道辦事處、縣南華街道辦事處。
(二)2024年7月22日,收到《意見》后,第二次征求縣紀委、縣司法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民權縣稅務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縣綠洲街道辦事處、縣南華街道辦事處。
(三)2024年10月21日,民權縣自然資源局在民權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四)2024年11月29日,征求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四大家領導意見。
(五)2024年11月30日,按照四大家領導提出的相關修改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再次進行細化和修改。
(六)2024年12月12日,該意見,經我縣“2024年第六次規委會”討論通過。
縣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民權縣稅務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綠洲街道辦事處、縣南華街道辦事處無意見。
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司法局提出部分修改意見已進行修改。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反饋意見:本次提出意見共1人,兩條意見,均是提出繳納價格高建議按照基準地價的10%補繳,本次補繳出讓金價格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21號《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五條“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執行,故不予采納。縣自然資源局已向反映人充分解釋該規定,反映人已知曉。
(七)2024年12月24日,組織綠洲街道、南華街道召開關于解決民權縣城不動產登記中土地歷史遺留問題方案聽證會,均無意見。
四、主要內容
(一)劃定解決范圍:城區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用作個人住宅和個人臨街商業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制定解決方法:由縣不動產土地登記遺留問題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簽訂土地協議出讓合同,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稅費,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三)規定土地出讓金補交方式:
1.無法提供權屬來源材料由屬地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按照2019年基準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辦理不動產登記。
2.原以劃撥方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相關土地來源,按照當年城鎮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證載時期的劃撥權益價)×70%×證載占地面積或實測占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原證載時間計算。
3.原以劃撥方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相關土地來源,按照現行城鎮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證載時期的劃撥權益價)×70%×證載占地面積或實測占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土地出讓年限按照簽訂出讓合同證載時間計算。
4.經法院拍賣、判決,按以劃撥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繳納相關稅費,持繳款憑證、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辦理土地不動產登記。
五、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民權縣自然資源局
解讀電話:0370-8556625
